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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强行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,给1600元离开,失足女:钱少算强奸

2022-08-08| 发布者: 新荣新媒体| 查看: 135| 评论: 1|文章来源: 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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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上晚妆霓虹闪亮

脂粉催开夜来香

谁家女子强作欢颜

乘这夜色去何方

在中国的大小城市中,时常能看到这么一群人的身影,她们中大多数人来自农村。由于自身文化低等原因,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身体换取金钱,希望通过这种职业在短时间内改变她们贫穷的命运。

她们便是失足妇女,由于职业的特殊性,人们长期以来都对这个群体充满了偏见。但其实她们也是需要被尊重的,误入歧途,不代表她们可以被肆意羞辱。要知道在失足女这个身份之前,她们首先是一个人,一个合法公民。那么也应当享有公民基本权利,当她们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,也可以受到司法保护。

六年前,在一个失足女陈某身上便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案件,她最终以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。2015年3月18日晚上,32岁的男子刘某酒后一时兴起,与同喝酒的好友孙某相约去嫖娼。两人说定,便由刘某联系上失足女陈某,双方约好800元一人的价格前往陈某出租屋交易。

起初在网上,刘某并未说明人数,等两人一到。陈某才发现是两人同来,虽然说进了这一行,但不代表她可以无条件屈服在金钱之下。她还是有底线的,所以当刘某提出支付1600元,两人一起与陈某交易时。她拒绝了这个要求,表示自己不愿意跟两个人交易,让他们离开去找别人。或许是酒壮人胆,或许是打心底里看不起失足女,刘某与孙某一看她不同意。

竟出手打了她一巴掌,又强行关上房门,以杀人威胁陈某与其发生关系。期间言语侮辱不断,事后,丢下1600元径直离开。陈某越想越委屈,凭什么他们打了自己一巴掌,还要违背自己意愿?一怒之下打电话报了警,两人得知陈某报了警,才发现事情之严重。返回想私了,提出愿转账五万,如果同意还会支付一笔五万的精神损失费。

只希望陈某能撤销报警,陈某并没有开门,警方赶到现场后才肯出来。陈某以强奸罪起诉两人,刘某与孙某则提出已支付1600元,对方是失足女所以没有反抗。便不构成强奸,算是卖淫嫖娼罪,那么此案究竟以何定罪呢?卖淫嫖娼,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
当然,它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明文禁止的,属于违法行为。其认定的要件的前提是,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,其次再看是否谈好价格或已给付金钱、财物。一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,那么无论发生关系还是没发生关系,无论给没给钱都属于卖淫嫖娼。如果当时陈某同意,那确实构成卖淫嫖娼,按此罪定罚。

法律规定:卖淫嫖娼者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但此案中陈某确实是失足女,起初也谈好了交易,可她见面后却拒绝了交易。那么主观上就没达成一致,然而刘某孙某以威胁的方式强迫发生关系,不管不顾的丢下钱财走人。刘某与孙某事后丢的1600元“嫖资”,只不过是他们一厢情愿而已,陈某并未答应。

依照强奸罪的相关解释: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,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采用暴力、威胁、伤害或其他手段,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。从解释来看,刘某孙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强奸罪,不能因为陈某是失足女便带有偏见。

在失足女这个身份之前,她是一个拥有合法权益的公民,违背她意愿发生关系就属于强奸。哪怕刘某事后丢下1600元,也无法改变违背陈某意愿的事实,这也算是人们生活中对于法律的一个误区。法律是平等公正的,依照法律规定,公民在相同条件下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法律待遇。

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有条文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刘某孙某的行为符合第四条情形,即二人以上轮奸,故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。最终,他们为自己的一时冲动,不懂得尊重他人付出了代价。这起案件也告诉我们,无论对方何种身份,就不可以逼迫、威胁与之发生关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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